内政部公告
向愿意在塞浦路斯投资的第三国公民签发移民许可证的新快速程序。 1.根据外国人和移民法规 6(2)条例规定,内政部长决定向符合下列标准的 第三国公民签发移民许可证:
(1) 申请人须证明其名下有至少 3 万欧元的安全年收入。每增加一名家属的年 收入须至少增加 5 千欧元。这部分收入可以是来自塞浦路斯以外的工资、 养老金、分红、股票、定期存款和租金等。
(2) 申请人须提交申请,附上至少价值 30 万欧元的一套居所或其他建筑的 所有权证或已在土地及统计部门登记的销售合同的证明文件,以及已至 少支付 20 万欧元的正式付款证明。
(3)申请人须提交一家塞浦路斯银行出具的证明,显示其账户中已有至少 3 万欧元,并保证三年存期。
上文(2)和(3)中的金额应证明其资金由国外转移至塞浦路斯。
(4) 申请人须提交一份原籍国出具的刑事记录证明,且总体而言申请人不会 以任何方式威胁公众秩序和公众安全。
(5)申请人须证明不会在塞浦路斯直接或间接的受聘于任何人。
(6)申请人须至少每两年到访一次塞浦路斯。
2. 申请的提交和审议程序 申请的提交和审议程序
(1)由申请人本人或通过邮寄或代理直接向民事登记和移民部及/或地区行政 部门提交申请。请注意,向各区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将不予作任何处理, 直接转交至民事登记和移民部。
(2)在塞浦路斯,由本人或通过代表或邮寄提交的申请,应放入一个普通的 文件夹内(申请人应负责任的提交申请,字母清晰,并确保用蓝墨水将 申请的有关文件从首页到末页标注编号)。该材料应包括申请的报名表 格文件以及由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补充的其它附加文件。
(3)该申请将受益于民事登记和移民部的快速处理,通过内政部总干事提交 给内政部长。对于此类移民许可证申请,只在内政部总干事认为有必要 的一些情况下,才需要与申请人进行面谈。
(4)内政部会将内政部长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,以及民事登记和移民 部。 (5)如果申请人不能每两年到访一次塞浦路斯,移民许可证将被取消。
3. 本公告发布后,任何已申请 F 类移民许可证的第三国公民,如果希望向民 事登记和移民部提交更多证明,以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的标准,根据外国人和移民 法规 6(2)条例规定,请按上述标准和有关程序提交需审查的申请。
4. 须强调,如符合本公告第 1 条的标准,除非申请人的刑事记录有问题或 妨碍公众秩序和安全,否则内政部长将以积极的态度审查其申请并签发移民 许可证。
5. 按本公告所述程序进行申请,估计审查期将不超过 1-2 月。
6. 可供网上下载的表格如下:
• 申请表格 (Μ.67)。 • 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清单(希腊文和英文)。
• 申请人的年收入宣誓书和其它证明(希腊文和英文)。
• 申请人不在塞浦路斯就业的声明 (希腊文和英文)。
7. 有任何疑问请浏览民政厅的官方网站 info@moi.gov.cy 。
内政部 2012 年 8 月 22 日